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企业按规定计提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金融企业在年度终了后,按照本办法提出当年一般准备计提方案,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
金融企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用一般准备弥补亏损,但不得用于分红。因特殊原因,经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金融企业可将一般准备转为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