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十三条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计提 第十三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准备金计提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足额计提准备金的,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