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金税三期工程其他有关采购规定和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