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