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三条 物种证明损坏的,被许可人可以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物种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