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被许可人需要对物种证明上记载的进出口口岸、境外收发货人进行变更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物种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物种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或者延期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