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360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