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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进出境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同时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并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 第三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目录中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其申报内容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中记载的事项不符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但申报进出口的数量未超过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过境、转运、通运的,不需申请核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事项有疑义的,货物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可以征求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海关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中记载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数量,并在办结海关手续后,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返还持证者。 第三十九条 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海关交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物种证明。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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