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落实准运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共同防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风险。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实施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以及准运相关监督管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准运监督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有关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