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