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