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