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三十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有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