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六章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遗物认领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点、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认领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认领遗物,填写遗物认领登记表,注明与遇难人员的关系、认领时间、地点、见证人以及遗物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拍照留存,必要时可通过司法公证认… 第三十九条 对于无身份标识且与遗属描述基本特征不相吻合的遗物,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分类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