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六章 遗物认领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遗物认领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遇难人员遗物认领工作由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制定遗物整理清点、登记造册、组织认领、移交以及无人认领遗物处理等相关程序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