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三章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五条 遇难人员遗体被发现后,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提取相关检材以及做好与身份识别相关的遗物登记工作,并将遗体移交指定的殡仪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接运遇难人员遗体需要办理遗体交接手续。接运人员应当对遗体编号、随身标识、遗体状况等,与移交方进行核对,如实填写登记信息,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个遇难人员遗体需要转运至同一殡仪服务机构治丧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因涉及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等原因,遇难人员遗体不能就地、就近处理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由殡仪服务机构负责办理遗体运输事宜。 第十九条 对于运输遇难人员遗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优先给予通行便利。 第二十条 遇难人员遗体运至殡仪服务机构后,由殡仪服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对遗体进行消毒和初步整理。 第二十一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遗体处置协调机构或者民政等有关部门确定的遗体处置方案处理遗体,如需保存的,应当科学选择防腐保存的方法。对严重变形或受损的遗体,应当充分发挥专…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机构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防腐处理后,应当及时对防腐设施、设备以及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