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遗体接运与保存 第十七条 对具有亲属关系的多个遇难人员遗体需要转运至同一殡仪服务机构治丧的,应当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按照本规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