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三节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节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报告,提请审理委员会会… 第三十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会议审理的报告,应当说明成员单位意见分歧、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情况和初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首先由稽查局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后,各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理情况制作审理纪要和审理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