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