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三节 会议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审理委员会会议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