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的,建议受理;

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建议补正材料;

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