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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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