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听证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听证材料;
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