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提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