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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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