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务案件包括: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属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

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的;

公安机关尚未就税收违法行为立案,但被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并且涉嫌犯罪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