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