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等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根据要求,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是本专项项目储备、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部门,应当负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和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项目性质提出每个项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新开工和续建两类项目开展审核,形成项目会商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可靠,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通过后,应当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对于审核和公示通过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准确核实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补助标准测算项目投资上限,并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省区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债务限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