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报送的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省区应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和项目,严控债务高风险地区政府债务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