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同意备案的书面决定: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
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属于制定机关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
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