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