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统计局对申请审批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本部门的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八条规定;
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国家统计局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国家统计局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