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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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