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