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拒不配合安全监督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