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