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未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