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