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