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变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因违反安全监管规定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