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信息报告后,应当协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