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行业安全信息报告和处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日常安全信息的报告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信息报告后,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事关重大,可能影响行业稳定的,应当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