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邮政局负责全国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根据国家邮政局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用品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邮政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为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