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证明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