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对通过生产监制的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未通过年检的生产企业不得继续生产邮政用品用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