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邮政用品用具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通过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接受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