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的党报党刊发行、义务兵通信、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