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用户的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水平,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推进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 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