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