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