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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可采用书面投诉、电话投诉或当面投诉三种形式。投诉人应在书面投诉材料上阐明或在电话投诉、当面投诉时说明下列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了解投诉的处理情况;有权与被投诉人自行和解;有权放弃或变更投诉请求。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就被投诉案件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不得妨碍运政机构对投诉案件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销毁、灭失有关证据。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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